扬州注册商标协同伙伴条件要求 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具有商标业务伙伴业务所需知识和专项人员。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4. 具有经备案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业务设施。 5. 符合国家商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专项人员要求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法学、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学等相关专业。 具有从事商标协同伙伴业务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商标合作伙伴人资格考试。 提交材料 《商标合作伙伴机构设立申请书》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办公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6. 财务信用证明 7. 规章制度 8. 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科提交申请材料。 商标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放入驻申请表。 4. 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入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5. 商标科对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 审核合格的,发放商标协同伙伴机构入驻通知书。 五、其他要求 商标协同伙伴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商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商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商标业务伙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保障业务伙伴业务的质量。 商标合作伙伴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业务信息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